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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熊孩子”高空抛物,
后果由谁“买单”?
近日,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的待驾桥花园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,导致一名14月大的婴儿脑部受重伤,虽经浙大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紧急手术,不幸的是孩子已脑死亡。所幸柯桥警方及时介入侦查,耗费大量人力物力,最终确认肇事者是一名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“熊孩子”。 此类事件不断上演,无不令人揪心。对于这类飞来横祸,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“熊孩子”高空抛物造成损害之后,如何担责的问题。 故意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,可能会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,而对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的,则年满十四周岁的人就应负刑事责任。本案中警方已确认肇事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该名“熊孩子”应为十六周岁甚至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,因此该名肇事者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 根据法律规定,高空抛物致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,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六条规定: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第八十七条规定:“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,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。” 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关于物件致人损害的规定,物件的所有人、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。高空抛物致人损害,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,关键看物业公司有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。具体到本案,如果物业公司对顶楼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,如通往顶楼的门禁由物业公司负责闭锁,顶楼的砖块、堆放物应由物业负责清理等,则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;如物业公司没有管理方面的过错,则无需承担责任。 今天我们分析高空抛物肇事者的法律责任问题,不仅仅是探讨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,更是为了警醒有类似高空抛物行为的“熊孩子”甚至“熊大人”,希望能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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