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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文集

【金柯桥普法】不能以“出轨”为由起诉离婚?民法典:这锅我不背!

婚姻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

《民法典》实行以来

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定更是广受关注

近日,山东高院一则普通文章引发热议


近日,山东高院官微发布《不能仅以“出轨”为理由,请求离婚》的普通文章,该文称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,“出轨”不属于同居行为,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,更不能以此错位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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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发出后在网友中引发热议,大家纷纷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。


金柯桥普法

那么,如果夫妻一方不幸“出轨”了

另一方到底能不能起诉呢?


答案是肯定的

■ 离婚诉讼的起诉条件

根据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19条的规定,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;

(二)有明确的被告;

(三)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;

(四)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。

具体到离婚案件中,只要一方有离婚的意思,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另一方要求离婚。至于起诉的离婚理由充不充分,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,应由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予以查明。

■ 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
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079条规定:

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;
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

文章中提到的民法典司法解释

是如何规定的?
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第二条规定:

“与他人同居”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的共同居住。


因此,从法律规定上来看,偶尔出轨或者经常性出轨,都确实不构成“与他人同居”或者“重婚”。

但是不要忘了,《民法典》第1079条还有第(五)项规定,只要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是应当判决离婚的。

法院具体在审理离婚案件时,会结合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、履行夫妻义务情况、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予以认定。而一方“出轨”特别是“频繁出轨”就是属于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情形之一,因此,如果一方出轨,另一方不仅有权起诉离婚,如果有其他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佐证支持,也是有可能判决离婚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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