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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金柯桥普法】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,属于借款还是赠与?

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

是普遍存在的

那么,这笔出资是什么性质呢?

让我们走进案例

看看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?


案  例

王某在儿子与儿媳婚姻存续期间,给予儿子儿媳80万元作为买房首付款,两年后,小两口因感情不合而离婚,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配。王某拿着儿子个人出具的借条便起诉到法院,要求儿子儿媳归还80万元借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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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柯桥普法

如果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,

该款项属于借款还是赠与?


案例中的8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

■ 律师分析

该案例中,虽然仅有王某儿子个人出具的借条,但是王某的出资行为发生在其儿子儿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并且款项也是为了给夫妻二人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。王某出资80万元就其个人而言也基本是倾尽所有,基于公平合理原则,老人的权益也应综合予以考量。因此该80万元应当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。


如何区分借款还是赠与?

■ 律师提醒

婚后买房,若是父母出资的,最好由父母、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,明确约定该出资的性质,属于借款还是赠与。如果是赠与,还需要约定赠与给谁,是赠与给自己子女还是赠与夫妻双方。如果是借款,则需要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。


法条链接


■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62条

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
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

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
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
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
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
■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款性质的认定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29条

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

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依照约定处理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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