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所在的位置: 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 >律师文集
律所简介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5月,系一家按照现代管理制度建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。本所位于绍兴市柯桥区财富大厦22楼,面积近1200平方米。律所现有执业律师、实习律师30余人,执业律师主要毕业于浙... 详细>>
电话号码:0575-84560108
邮箱地址:jkqlaw2012@126.com
联系地址: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1255号财富大厦2208室
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
是普遍存在的
那么,这笔出资是什么性质呢?
让我们走进案例
看看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?
▼
案 例 王某在儿子与儿媳婚姻存续期间,给予儿子儿媳80万元作为买房首付款,两年后,小两口因感情不合而离婚,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配。王某拿着儿子个人出具的借条便起诉到法院,要求儿子儿媳归还80万元借款。 金柯桥普法 如果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, 该款项属于借款还是赠与? 案例中的8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 ■ 律师分析 该案例中,虽然仅有王某儿子个人出具的借条,但是王某的出资行为发生在其儿子儿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并且款项也是为了给夫妻二人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。王某出资80万元就其个人而言也基本是倾尽所有,基于公平合理原则,老人的权益也应综合予以考量。因此该80万元应当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。 如何区分借款还是赠与? ■ 律师提醒 婚后买房,若是父母出资的,最好由父母、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,明确约定该出资的性质,属于借款还是赠与。如果是赠与,还需要约定赠与给谁,是赠与给自己子女还是赠与夫妻双方。如果是借款,则需要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。 法条链接 ■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 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 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 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 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 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 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 ■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款性质的认定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29条 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 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依照约定处理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。
免责声明: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,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。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,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,保证您的权利。
浙ICP备18049275号-1 浙公网安备 33060302000635 Copyright © 2018 www.jkqlaw.comAll Rights Reserved.
联系方式:0575-84560108
联系地址: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1255号财富大厦2208室
技术支持:网律营管